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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12-2 21:57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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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是个被残害的可怜娃.让我来教你!7 N: x' z9 y. e( w! ] E& ]
先看看美国人的维权,法律意识:) G$ {1 I. j$ H( i& d! }/ D
据英国《每日电讯》报16日报道,近日美国媒体揭晓了一年一度的“雷”人诉讼奖——斯特拉奖。该奖项于2002 年设立,以美国“家喻户晓”的斯特拉·利比克女士命名。1992年,斯特拉因边开车边喝热咖啡而烫伤腿,于是状告麦当劳出售的咖啡过烫又无安全提示,最终竟获得百万美元的赔偿。, K0 a0 C& V7 b6 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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% _, P6 H6 H7 b+ |中国人也要学会去维权,提高法律意识,从孩子做起!
) h8 `4 l+ u/ s0 x8 F$ V讲以下内容打印给老师看.把“手机“改成“笔“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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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,分别是:《物权法》、《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以及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·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.
/ u1 f9 H5 g; @) @' ^; G 为此,我咨询了相关的律师。# m% j4 {. |/ P3 B3 n
一:《物权法》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: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,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,任何个人与机关(除执法机关外)无权占有或扣留.6 G) x1 M$ z! j/ T4 U" S4 \
二:《物权法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: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(除执法机关外)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.
! s9 B6 g. N6 w' G2 }+ ^+ X 三: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,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.因为《物权法》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.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,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,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,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.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,此规定与法律相冲,它便是违法规定.照例应该废除.
& w: E% z, u7 r+ D 四:《教师法》并没有“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”的权力。并且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教育法》中说明,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。而《物权法》中的权利,是属于合法权利。 X& D1 l) r0 X3 x# W+ ~' d& b( I6 C
也就是说,这样一来,老师不只违反《物权法》,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。你不只可以拿回手机,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。
- m% A, W1 m. M5 n6 j 另外,《物权法》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,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,例如手机价格下降。% I0 Z, C; m3 s: L$ P6 k& X+ J N
你去报案时,公安机关也许不会受理,因为他觉得这是小事。但法院不同,任何侵犯权利的都可以上诉,只要你够胆去辩驳,胜率也比较高。但这只能在你向老师索求拿回手机,老师不愿意的情况下才要的最后一招。你的意愿也只不过想要拿回手机,和老师说明以后不在堂上玩就好了。假若老师不愿意,就警告他。还是不愿意,那么我就建议你告他吧。难道他还敢不愿意?$ B% k( M4 c) K5 S2 }( N
但是在此之后也你也必须转校,就算你公办学校无法踢你出校,也没有什么理由处置你。但老师们可会串通起来“虐待”你的,没办法,中国太多这类不守法的人了,这种老师也不过是如此小人。& S# L C! a5 e% r
难道这份“高尚”的职业就不用遵守法律了吗?难道这份人人都“尊敬”的职业就可以打人了吗?就连国家主席也没有这个权力,难道老师们的官职比老胡还大?; a$ X& [/ {6 Z u! L
那些人根本称不上是老师,他们不会体谅学生的感受,他们不“懂”法律,他们没有人性般虐待学生,他们有什么能耐称上老师?我只能说,老师是教我们知识,是教我们做人,是关心我们成长,以及尊重我们决定的人。并不是,哪个学生不听你的话你就变相虐待或者虐待他,然后打从心里恨不得那个学生死。然后你就在学生评价上写上个大叉,毁掉一个学生的未来。1 J/ m3 ^" F2 M) c- W, c
我们是时候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。这群为奖金与荣誉服务的禽兽将会抽干我们的所有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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